你是第位访客
首页 > 法规标准 > 环保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09 19:02:36 来源:休宁环保局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评论】【 】【打印】【关闭
※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新闻关键词:
 最新新闻
·测试测试测试测试测试测试测试测试测试测试
·今年是37个六五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中国主
·特别报道:为遇难同胞点一盏灯
·安徽省环保局支援四川环境应急监测
·环境保护部公布2008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及
·环境保护部通报灾区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 六项
·关于举办“庆奥运、话改革”环保摄影大赛的
·环境保护部召开党组会议 进一步研究部署环境
·淮北市林业三大体系构筑生态文明框架
·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
 政策法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4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Copyright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休宁县环保局 版权所有

地址:休宁县龙升国际文化商业街售楼部三楼(县前街坡顶) 电话:7512323

皖ICP备05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