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验收程序:
1、经试生产满足以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竣工验收条件:
①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②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③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④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⑤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⑥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⑦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