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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3 来源:

休宁县环境保护局、休宁县公安局、休宁县监察局

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

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高、中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保证高、中考学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在高、中考前半个月内(5月236月66月96月23)每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时段内,禁止进行产生噪声超标和扰民的施工作业(包括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及建筑渣土)。重点工程及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提前3天书面报告县环保局,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并对周围单位及居民进行公告。

在高考(6月7一8)、中考(6月24一26)考试期间内,位于各考点附近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停止施工;其他建筑施工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夜间建筑施工。

二、高、中考期间,禁止单位及个人在每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时段内进行产生噪声超标和扰民的建筑装璜及建材加工。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和干扰他人休息;扰民严重的将依法限定营业时间。

五、机关、学校、居委会要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违反规定的高音广播喇叭将依法强制拆除。

六、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七、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机动车禁鸣规定,尤其在学校附近,严禁鸣笛。

八、欢迎广大居民参与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环保局7512323,县公安局110,县监察局7517204

九、对违反本通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及个人,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将依法查处。

  休宁县环境保护局  休宁县公安局  休宁县监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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