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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0 来源: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核发程序:

1、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齐全,经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县环保局登记、受理;

2、领表:申领单位具备条件的,可向县环保局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现场勘察:由县环保局与申请单位联系人约定,并派人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4、审批:县环保局将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规定及申报资料、现场勘察结果作出环保行政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在承诺时限(需要补充资料的除外)的次日到县环保局领取环保审批文件。

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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