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核发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新、扩、改建项目应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根据审批权限,向县环保部门提出排污总量申请,填写《排污总量指标申请表》;在项目竣工验收30天内按前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发生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不包括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提前30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申报登记表》.
2、审批
(1)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的内容,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
(2)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的要求及总量指标,对污染物排放量不超出允许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1-3年。
(3)新、扩、改造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污染物总量平衡、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要求等,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予以确认。排污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并由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后,环保部门按前款程序予以核发。
审理时限为:
①对于符合核发排污许可证条件的排污单位县环保局有收到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②对集中换发污许可证手续的办理,审理时间5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