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7〕37号和省政府皖政办〔2007〕5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为污染治理、企业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建立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同时通过普查的宣传、实施,动员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的时点、对象、范围、内容
(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其中农业源的调查由省农业部门直接部署)。
1.工业源
⑴普查范围。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是:(ⅰ)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ⅱ)11个重污染行业(见附件一);(ⅲ)16个重点行业(见附件一)中规模以上企业。
⑵工业源普查内容:
(ⅰ)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ⅱ)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ⅲ)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ⅳ)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水、固废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ⅴ)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投入情况等;
(ⅵ)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⑴普查范围。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行业(包括洗染、理发、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⑵普查内容:
(ⅰ)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等;
(ⅱ)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ⅲ)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污染治理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情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
4.普查污染物种类。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见附件二)。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市县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方式简单的也可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12):成立市及各区县、黄山景区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清查普查对象,建立污染源单位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中旬前,各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市普查数据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7-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对普查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按全省统一规定编制、发布黄山市污染源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导和督促检查,农业普查组由市农委组建,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三)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市及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参加省普查办培训,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各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四)质量保证
市及各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的重点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各种形式,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将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要突出主流媒体的作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并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对象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五、普查经费
市及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报普查数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次普查对象资料限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黄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