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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27 来源:休宁县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当前“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我县水稻秋收已进入最后阶段,产生秸秆已部分还田,但仍有相当数量秸秆堆放在田间地头,农民就地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展示休宁良好形象,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目前我县在被国家环保部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基础上,正在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努力把休宁打造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国际旅游城市副中心,秸秆禁烧对保护休宁的碧水蓝天至关重要,是落实县委“打生态牌,走绿色路”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各乡镇要在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狠抓落实,严格管理,确保成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县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并综合利用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旦发现有焚烧秸秆现象,欢迎致电县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县环保局,电话7512323)。

三、部门联动,加强巡查。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主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县环保局和县农委要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有焚烧行为要通知所在乡镇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慈张线和各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的巡查,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参与查处。农业、农机、科技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开展秸秆还田等技术综合利用,从根本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四、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乡镇要将禁烧工作与秋冬季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与沿山田块的森林防火工作相结合,将任务落实到村组,明确具体责任人,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乡镇将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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