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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部署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
作者:汪永敏 发布时间:2007-11-15 来源:休宁县环保局

近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环保执法力度,休宁县环保局结合实际情况,日前就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要求环境监察大队对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强化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矿山监察责任。

二是摸清底数,开展自查。摸清辖区内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现状,建立环保管理档案,联合相关部门对矿产企业生态环境开展检查,建立、完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监察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环保后督察制度。

三是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加大对矿山企业履行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三同时”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治理和恢复、日常环保措施、应急预案制定及排污申报、收费等方面的监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遏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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