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7日在京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高思想认识和执法意识,推动环评法进一步贯彻实施;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推动规划环评全面开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高环评能力等成为审议的焦点。本报特摘登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环评法关系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克昌
环评法是贯彻和执行科学发展观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之一,实际上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并且会起到促进的作用。但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对这部法律的现实和深远意义认识不到位。究其原因,这些地区一直在强调GDP增长、强调经济发展,而忽略了为什么会出现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能够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我认为这部法绝不简单的是一部环境方面的法律,而是涉及到政绩观的转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标准不一,环评的结果就会不同。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相关的环境标准日趋严格,环评的标准也要与时俱进。
第三,配套法规的问题。就全国来说,实施环评法是统一的,但是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如山西这样的煤炭能源大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十分严重,对于这样的地区应该有更严格、更刚性、执行力更强的配套法规作为支撑。
第四,后评估的问题。尽管环评法颁布以后对保护环境和生态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事后到底怎么样我们并不清楚,应该回过头去看一看,使这部法更加完善,更有效力,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
第五,应该有一支专业的评估队伍,能够依靠法律,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去做评估工作。
我们要针对这部法律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宣传力度不够、约束力不强,全过程监督不到位、环境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能够得到全面实施。
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环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