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各项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服务的意识,经我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优奖励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名额酌情而定。
二、根据目标完成、履行职责、工作创新和各类活动开展等情况,对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无重大差错,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者,可以评为本办先进工作者或推荐为优秀,并给予奖励。
三、凡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十五天,无故旷工年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不参加当年评优。严重失职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四、凡工作人员有违纪、失职、过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扣发月度或年度奖金。
休宁县环保局
二00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