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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04 来源:休宁县环保局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 “ 六不准 ” 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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