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草案)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预案适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我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
三、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等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